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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四川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对象”主要依据和监管措施公布

发布时间:2020-05-29

来源:四川水利厅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对不良行为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和相关人员。
强调:认定“重点关注对象”可依据如下信息:(一)存在以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之一的:1.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最高投标限价或所有报价算术平均值50%及以上且无法说明理由的;2.在招投标阶段利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招投标相关资料作为异议、投诉证据的;3.在招投标阶段捏造事实或证据进行异议、投诉的;4.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且未履行变更程序的;5.无充分理由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的;6.监理单位出具明显与事实不符的签证资料的;7.个人申报执业资格、职称时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8.个人申报执业资格、职称时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重点关注对象”监管措施监管措施:(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申报、评定评审中进行重点审查;(二)对投标文件进行重点复核;(三)对承揽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按规定的上限并采用现金缴纳;(四)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价、鉴定等成果进行重点审查;(五)对其承揽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行重点检测;(六)对其出具的质量检测成果等重点复查;(七)对其承揽工程项目现场履约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八)作为暗访、飞检、稽察、巡查、监督检查的必查对象,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九)在评比表彰、政策试点、行业创新等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十)其它有必要的强监管措施。
文件原文:

四川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对象

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对不良行为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四条 “重点关注对象的认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发布及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重点关注对象”的认定

 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重点关注对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重点关注对象”可依据如下信息:

(一)存在以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之一的:

1.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最高投标限价或所有报价算术平均值50%及以上且无法说明理由的;

2.在招投标阶段利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招投标相关资料作为异议、投诉证据的;

3.在招投标阶段捏造事实或证据进行异议、投诉的;

4.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且未履行变更程序的;

5.无充分理由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的;

6.监理单位出具明显与事实不符的签证资料的;

7.个人申报执业资格、职称时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8.个人申报执业资格、职称时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二)存在以下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行为之一的:

1.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存在错误或明显失误的;

2.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上报的;

3.使用不符合资格条件检测人员开展检测工作的;

4.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5.合同履约不力,以各种借口消极怠工,无视业主约谈,逾期拒不整改,不配合业主开展工作的;

(三)在相关部门行政监督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

2.被司法判决违法、违规、违约的;

3.被水利部、省内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追究的,包括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顿、通报批评、建议解除合同;

4.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稽察、检查、抽查、巡查等工作中伪造资料、材料,存在欺骗行为的;

5.对监督检查单位发现问题未按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6.不主动接受或拒绝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拒绝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料材料的;

7.拒绝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使用情况和承揽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其他情形:

1.被水利部列入信用“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的;

2.同一勘察设计成果因勘察设计原因连续两次未通过评审的;

3.监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相关签证、认证的;

4.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5.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

6.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为C级的;

7.以其他单位(企业、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进行投诉、举报、信访的;

8.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点关注的;

 市场主体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相关行为认定或信息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本级“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第三章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发布与管理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公开信息应包括:

(一)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籍人身份号码)等;

(二)认定为“重点关注对象”的事由,包括认定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

第十条 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被关注的期限一般为1-2年,关注起止时限由认定单位在发布“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时明确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在被关注期限内又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被关注期限顺延1年,并更新关注时限。

十二 认定单位应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可提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其“重点关注名单”实现全市(州)、全省关注。

第十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要及时更新和公开发布。“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变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发布。

第十 “重点关注对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一)关注期限届满的;

(二)认定“重点关注对象”时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相关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十五条 认定单位应对“重点关注对象”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涉及涉密信息或载体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四章  “重点关注对象”监管措施

第十 对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关注期限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采取格监管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申报、评定评审中进行重点审查;

(二)对投标文件进行重点复核;

(三)对承揽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按规定的上限并采用现金缴纳;

(四)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价、鉴定等成果进行重点审查;

(五)对其承揽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行重点检测;

(六)对其出具的质量检测成果等重点复查;

(七)对其承揽工程项目现场履约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八)作为暗访、飞检、稽察、巡查、监督检查的必查对象,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

(九)在评比表彰、政策试点、行业创新等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十)其它有必要的强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十八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主动查询、充分利用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对“重点关注对象”采取针对性强监管措施,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认真执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工作人员在提出重点关注对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表:四川省xx市(州)xx县(市、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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